財產犯罪:
一、個別財產(重視個別所有權)
(一)意圖不法之所有
破壞持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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乘人不知:竊盜罪§320-§324
乘人不備:強奪罪§325-§327
以強制手段取得:強盜罪§328、§330-§332
以強制手段確保:準強盜罪§3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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易持有為所有:侵占罪§335-§33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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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毀棄損壞:毀損罪§352-§357
二、整體財產(重視交易價值)
1.
使用詐術:詐欺罪§339-§341
2.
強制:恐嚇取財罪§346
3.
對信賴關係之濫用:背信罪§342§343
4.
對違法狀態之維護:贓物罪§349-§351
行政訴訟新制:100.11修法、101.9.6施行
一、改採三級二審制(原為二級二審)
二、地方法院設行政訴訟庭
(一)審理
簡易訴訟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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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標的金額40萬以下
2. 輕微處份(EX:告誡、記點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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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審=>第二審高等行政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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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裁決事件:不服裁決所做成之裁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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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申請保全證據、保全程序、行政訴訟之強制
三、通常訴訟程序(其他公法上爭議)、仍維持現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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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該是我不太會用google blogger 導致有留言過久未處理><
實在深感抱歉..